会议专题

透过管制的自治——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的问题与方向

“公”与“私”的双重性格使得慈善基金会成为公私法交融的场域。如何达致私法自治与公共干预的均衡,是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面临的前置性问题。当下中国基金会制度由低位阶的行政规章构成,简单诉诸国家权威,公共干预的刚性有余,私法自治的柔性不足。过度管制未必能形成有效的他律,当事人自我设定规范的权利一旦被严格限制,基金会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遏制。我国慈善基金会立法应从解决法域归属的难题出发,最终建立起私法主导型的统一立法模式。

基金会 非营利法人 私法自治 法域归属 公共干预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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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