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利益冲突与立法选择

农村土地之上负载着社会、集体、集体成员及非集体成员等多方利益。较之个人利益,选择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对个人利益的限制应该适度。当集体利益体现为维持村集体农地总量及价值时,仅为公共利益让渡的私权足以保证集体利益及其成员利益的实现,无需以保护成员生存利益为由进一步限制私权。而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之间,对前者的倾向性保护仅在发包阶段为已足,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阶段,二者权益应得平等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共利益 集体利益 利益冲突 立法选择
温世扬 兰晓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11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