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上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预告登记肇始于早期普鲁士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而后改称预告登记,并被德国等国民法所继承。《德国民法典》第883条规定:为保全转让或废止土地的一项物权,或该物上请求权,或变更这些权利的内容和顺位请求权,可以在不动产登记薄中进行预登记。可见它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发生、变动、废止为内容和目的的的权利预登记。本文提出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以物权变动为内容之请求权,免受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妨害。
物权法 预告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制度 顺位请求权
杨震
黑龙江大学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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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