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探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得到发展和完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林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交易日益增多。为了加快林权的合理流转,《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事实上,林权进入市场流转是大势所趋,幼林转让、中幼林合营、林地出租造林以及林地使用权、林木折价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已在实践中相继出现。关于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析之。本文就我国现行林权流转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我国林权流转制度做一剖析。
林权流转制度 林业发展 产权交易
叶知年 林怡仙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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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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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