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为他人行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之研究

所谓为他人行为的责任,也被我国学者称为替代责任、代位责任、转承责任、代理责任或者间接责任、准侵权责任,是指加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相分离的侵权责任形态,换言之,此种责任中,赔偿义务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也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具体的过错,但是其仍然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承担侵权责任。其典型形态包括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等。一般认为,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是过错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众口一词认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过错,物件致害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危险也为学者所广泛认可。但在为他人行为责任归责基础上,学者之间分歧较大,有认为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7,也有认为应当与物件致害责任一并作为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处理的,还有认为应当根据具体责任形态分别探讨其归责基础的。本文拟就此一抒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他人行为侵权 责任归责 替代责任 过错责任

尹飞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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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