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以预约合同为视角

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的争议。解决此争议的关键在于界定预约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显然,预约是一种区别于本约的独立的合同类型,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无名合同”的规定。强制履行是承担预约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对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不能僵硬的适用某一种学说,而是应该结合缔约时当事人的资质、目的以及认购书的具体内容等给予认定。

商品房认购书 法律性质 预约合同 强制履行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翟云岭 于靖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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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