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之返还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辨析——《物权法》第242、243条的体系解释
《物权法》所规定的无权占有制度,其法律的适用,涉及该项制度若干相关制度的关系辨析问题。在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的关系上,无权占有的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其以占有人并未“取得”占有物为前提;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其则以得利人“取得”相关权利或者利益为前提。在我国民法上,不当得利的典型例证应为消耗物占有与添附取得,“给付不当得利”的概念在我国民法中不能成立。在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上,“为他人利益”而占有他人之物,应适用无因管理制度,而不应适用无权占有制度。《物权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则是上述两个方面关系在一个具体法律制度中的集中表现。
物权法 无权占有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法律适用 拾得遗失物制度
张翔
西北政法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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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