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使环境受害人受损的权益按照传统举证责任制度将因取证困难而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文章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分析环境侵权行为“事实自证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解读环境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以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倒置 事实自证 因果关系推定 环境保护

郑显芳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2009民法年会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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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