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德国法对信息社会下骚扰广告的规制——兼谈对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启示

信息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量利用信息手段发布骚扰广告的行为,德国(停止侵害之诉法)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特意创设了答复请求权制度.答复请求权的行使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为前提、以三类团体为权利主体、以要求答复义务人告知违法行为者的名称和可供联系的地址为內容.为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等骚扰广告行为,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应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为切入点.赋予消费者协会等团体以诉权,同时将知情权的行使规则具体化.

德国法律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信息社会 骚扰广告

唐晋伟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国内会议

全国第十二届消费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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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2008-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