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探究

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环境损害补偿理论和外部性理论。我国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应采取政府主导模式,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其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服务提供者和受益者。其中,生态服务受益者是真正的补偿主体,而行业协会是他们的现实代表。应充分考虑非市场因素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市场确定其补偿标准。集中式饮用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方式应多样化,主要以资金性补偿为主,适当发展非资金性补偿。
饮用水资源 生态补偿 政府主导模式 市场机制 法律关系
黄锡生 王江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45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23-127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