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确认水权为用益物权,既满足了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为水权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关水权的性质和特征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论证和明晰:水权可以是不动产性质的用益物权,水权是经过行政许可方式获得的用益物权,消耗性水权中不包括处分权,水权中应包含生态性水权。
水权 用益物权 行政许可 生态性 法律保护
姜双林 王宝臻
浙江林学院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 临安 31130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46-149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