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澳大利亚、美国及智利都已经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水权转让制度,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水法体系,现实当中也存在水权转让实例,但水权转让制度尚不健全,表现为立法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以及第三方组织的缺位,因此,必须对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进行完善。在法律方面,需要对民法、刑法、水法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在市场机制方面,有必要明确水权转让主体及其权限、明确水价及加强政府管制;另外,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水银行及水权转让公告制度。
水权转让 水银行 公告制度 立法机制 市场机制 法律体系
戚道孟 周庆春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市 30007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72-278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