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辨析

水资源所有权是中国水权制度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物权法》肯定了将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改造成为纯粹的私权的主流观念。事实上,在世界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历史上,民法典虽然对此有所涉及,但并未将其纳入私权体系。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主要是规定在宪法和水资源单行法中,公权的属性更为突出。应当矫正我国《物权法》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不恰当的私权定位,实现其公法属性的回归,特别是要强调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性和国家责任。

水资源 国家所有权 民法所有权 水权制度改革 公法属性

邱秋 唐士梅

湖北经济学院,武汉 430205 陕西理工大学法学系,陕西汉中 723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291-296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