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水流、水资源与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分析

《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水法》则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宪法》之所以选择“水流”而非“水资源”一词,源于人们从水力学角度看待水资源,利用水资源因流动而产生的能量。在法律上,大气降水不属于水资源的范畴,但在水利学上大气降水属于被人类利用的水资源。在水资源匮乏的地区,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日益得到应用。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因大气降水不是水资源的范畴,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所有权便取决于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的所有权。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等形式,因此,雨水收集设施等水工程设施收集的水资源所有权自然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

水资源 水流 大气降水 雨水收集设施 所有权

唐双娥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333-338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