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兼评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
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界已经研究有七八年的时间了,但是在法律实践上一直没有真正的突破。《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通过修订,其中的第88条充分的渗透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但是并没有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本文通过对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的分析,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一步阐述在生态文明视野下水法规体系中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方式及意义。特别是提出社区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并进行详细阐述。
环境公益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 社区组织 生态文明 水法规体系
唐瑭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39-344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