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水权转让
培育和形成水市场即实现水权交易是完善水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之一。而要使水权交易成为可能,其前提是明确界定水权。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水权转让就是取水许可证的转让;其主体是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客体是水资源的使用权;内容是取水权。尽管我国法律、政策中有了取水权和水权转让的规定,现实中也有了水权交易的实践,但我国水权转让的完善和难点还是多方面的:诸如培育平等的水权主体、水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水权转让范围的有限性、水权概念的界定、水权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水权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的制定等。
水权转让 水资源配置 侵权责任 市场监管 法律体系
张丰芹
江西理工大学 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中心,赣州 341000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65-469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