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无疑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而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规定相对混乱。因此,笔者借《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季,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三个法律对免责事由的规定入手从三个层面对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一疏理。

环境侵权行为 水污染 免责事由 当事人利益 法律规定

陈原笑 施燕 苏倪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 65022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543-545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