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从水污染防治出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水污染而导致的环境纠纷的数量不断增长。在此背景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和首要的问题是原告资格问题。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要有公民、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但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以检察机关为主,辅以公民和环保团体,组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体系,而环保部门等不宜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
水污染 环境纠纷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秦天宝 汪玲霞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35-641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