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现状要求加强司法救济,但司法通道的不畅影响到了水污染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方便诉权和审判权行使方面重新考察审判组织的建构,提高司法权威。这种审判机构应当是专门审理机构而非普通地方法院。即由专门法院来管辖长江流域的水污染案件。

长江流域 水污染纠纷 司法救济

吴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699-702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