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
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现状要求加强司法救济,但司法通道的不畅影响到了水污染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方便诉权和审判权行使方面重新考察审判组织的建构,提高司法权威。这种审判机构应当是专门审理机构而非普通地方法院。即由专门法院来管辖长江流域的水污染案件。
长江流域 水污染纠纷 司法救济
吴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699-702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长江流域 水污染纠纷 司法救济
吴勇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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