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本文介绍了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分析了法学方法论的不足,并对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进行讨论。笔者以为,由于环境法学的目的在于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依托于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同时它还必须有赖于相关技术处理,在环境法中环境标准的设定使其有别于其他传统的部门法律规范而极具独特性,正因为环境法中大量技术性规范的存在,使得环境法学的研究更不能故步自封,拘泥于法学领域,这对于环境法学研究者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兼具从事跨学科研究所需的理论功底,相关专业基础,学术勇气和开拓精神,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冲破概念法学那种闭门造车,局限于逻辑推理演绎的樊笼,走出定性化思维的误区,在更广阔的学术视域下构建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
科学发展观 环境法学 方法体系 生态化 环境标准
陈泉生 郑艺群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 350001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80-788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