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中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协调发展是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环境优先是我国环境法律与政策中正在浮现的原则,应当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以环境优先取代协调发展原则,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实现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环境保护法 环境优先 保障制度 协调发展原则
吴卫星
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948-951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