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其中法律制度的保障,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不可或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环境属于行政公产,因此政府对环境具有无法替代的首要监管职责,基于此,政府也应当承担监管不力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宪法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行政公产 环境保护 法律责任 政府监管
吴志红
河海大学法学院公用事业法研究所, 江苏南京 210098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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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