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企业环境责任之法理初探——以“人的类型模式”流变为视角

“经济人”理论影响下的传统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框架让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尤其是法律上的责任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社会人”模式虽弥补了“经济人”模式之不足使得我们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有权利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但其仍有一定局限性。从法的价值角度来看上述两种“人的类型模式”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所都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而“生态人”模式的引入则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取向起到拓展完善的作用。

企业环境责任 法律价值 生态人模式 法理分析

叶晓丹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

南京

中文

981-986

200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