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与对策研究

在1999年通过的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相比,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从“补充”到了“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仅仅是一词之差,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由《宪法》确立了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2004年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予以鼓励、支持和引导。这无疑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宪法保障,但在市场准入方面,民营经济还未真正受到与国营经济的同等待遇,在某些方面更不如外资经济,因此,如何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真正的“国民待遇”,就成为我国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以此为着眼点,对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民营经济 法律环境 政策法规 市场准入制度

冯建生

河北工业大学廊坊分校

国内会议

2008年市域经济发展与产业集群延伸国内学术会议

河北廊坊

中文

375-382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