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评析

通过对国内外湿地定义的分析,结合黑龙江省湿地的特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湿地的法律定义。研究表明:黑龙江省湿地法律定义应当与<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适应;要包括天然湿地和人工建造的部分湿地;应当将湿地的认证从定义中删除,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管理一章中加以规定。<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湿地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湿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包括常年或季节性存在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等”。

法律定义 湿地管理 湿地保护

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国内会议

2008年湿地科学研究进展与未来主要科学问题学术研讨会

长春

中文

321-325

2008-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