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选择性执法与制度企业家

改革是一个打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过程。打破旧制度既可能是自上而下,也可能是自下而上,本文主要关注后者。为了获得突破原有体制、法律带来的福利增进,政府必须容忍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生产性行为;但这种行为扰乱了长期维持的政治经济秩序,必要的时候需要加以约束,这种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表现为选择性执法。制度企业家在执法者实施选择性执法的策略下,为了最大化自己利益而选择自己的策略,如决定是否参与制度创新,进行制度创新的时机,动用资源尽量使自己不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受害者等等。当地方官员本身成为制度企业家时,他们既可能仅仅是个庇护者,也可能是一个独占非法获益的垄断者。

选择性执法 制度企业家 制度创新 不完全信息 非法获益

杨晓维 戴治勇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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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