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

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环境利益平衡,如何平衡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关键。环境权的本质是与环境相关的传统私权,其着眼于个人私益,无法实现环境利益平衡,不能成为环境法的核心。人对于环境的利益只能以法益的形式为法律所认可与保护,其法律落脚点是公众环境利益。公众环境利益既能给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以合理解释,又能对未来环境法制构建提供具体指导,是环境法的核心范畴与制度基石。通过公众环境利益的维护能够有效实现环境利益平衡。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在于公益保障不力。环境保护法修改,应以公众环境利益为核心,着重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和公众环境参与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 公众环境利益 环境权 立法完善
巩固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81-291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