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完善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

积极吸收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是发达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虽然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制度,但是具有明显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缺陷。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市场经济下,我们应当适时对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价值进行重新定位,进而从经济激励、环境立法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制度。

公众参与 环境管理 《环境保护法》 立法完善

杨柳青 赖家明 李希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西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331-335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