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法“义务重心论”

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法可通过为各类主体规定严格而完备的环境义务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环境法“义务重心论”强调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权与环境法目的的实现,强调相对人义务的履行,是指环境法作为实现环境正义、维护他人环境权益与社会环境公益、保障环境安全的一种控制、规范手段,主要以设定环境义务性规范来达到其目的。当前环境权私权化存在诸多困惑,环境行政管理的实效也不理想,这是我国环境法坚持“义务重心论”的现实需要。通过对环境法“权利本位”的批判性反思,并结合我国环境法“义务重心”的实然状态,笔者论述了我国环境法为什么要坚持“义务重心论”,“义务重心”应当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

义务重心论 环境义务 环境保护法

周玉华 郭永长

东北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40

国内会议

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409-415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