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益保护模式的转型——基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之探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7条关于当事人委托监测的规定并不能对受害人的保护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下的产物。以实体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利救济模式有着几乎先天性的缺陷因而难以承担起保护环境权益的大任。世界各国新兴的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益保护模式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我国环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及时改弦更张,在以程序性环境权为基础的权益保护模式的指导思想下,建立一系列程序性环境权法律制度以打破目前环境权益保护的困境。
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法 法律制度 权利救济模式
丁毅诚 钱水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28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481-487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