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环境法在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的价值追求。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项基本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和其他国家环境法的损害赔偿领域已有大量应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中也有关于该原则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应将其确立为基本归责原则,并注意该原则与其他相关机制和制度的协调,其中主要包括对受害人过错的考量、该原则与限额赔偿机制的关系,以及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资金支持机制,特别是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 基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于文轩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660-666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