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责任的重构
环境责任的核心是对环境利益的损害予以救济,环境责任理论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环境责任的定义、特性以及环境责任形式都应以对环境利益的关怀为着力点。依照此进路,本文主张环境责任的特性在于融合性和可转嫁性,环境责任形式可以概括为恢复原态、排除危害和承担损失。
环境保护法 环境责任 融合性 可转嫁性
杨莹 王彦昕 杨留强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021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726-732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