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的拓展——兼谈生态中心主义的建构
本文从生态中心主义的定义切入,分析和对比现在主流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道德思想,指出其中的缺陷,论述生态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阐述在生态主义下的环境保护必须改变对环境法律主体的传统定义,并在此论述生态中心主义如何突破、创新传统法理学的观点。重点提出实践中运用生态主义,如:建立生态评测系统,生态公益诉讼和立法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评测 立法理念
马波 梁锦荣
茂名学院文法学院,广东茂名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793-797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