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中的ADR制度
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大量的ADR 制度,归纳起来分为协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三种。我国环境法中的ADR 制度也有亟待完善之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性ADR的行政成本问题、行政性ADR的申请时效问题、行政性ADR的程序问题。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ADR 制度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性ADR,另一方面要健全民间性ADR。
环境保护法 环境纠纷解决 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
丁渠 朴光洙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805-808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