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大多集中在西部,聚居着我国绝大部分尚未摆脱贫困的农民,他们曾为西部环境资源的保护作出了重大贡献,今后仍肩负此重任。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他们的生态贡献被外部化了,极大的影响了他们保护环境资源的积极性,也激化了他们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引起当地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本文在阐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的基础上,以广西桂林阳朔大榕树风景区群体纠纷为例,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在现有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现形式基础上,提出共同开发经营作为新的生态补偿制度实现形式及其优越性,以有利于西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西部地区 生态补偿制度 环境保护 共同开发经营
付健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867-871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