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兼谈《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政府责任的规定

环境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显现的特点,要求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政府地位的角度,分析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特点。认为政府责任应包括:推动环境保护立法、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环境保护执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协调和指导。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应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政府责任 环境保护法 立法完善

刘晓芸 王小萍

晋中学院,山西晋中 030600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 030006

国内会议

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885-889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