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出发点

和谐社会的前提是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保护法》肩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历史使命。修改《环境保护法》需要把握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环境问题的本质。环境问题的本质就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自然环境的极限边界所致,《环境保护法》以义务为出发点来限制人类的活动,通过极限与分配来确定环境开发者的权利义务,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二是《环境保护法》定位。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于基本法,以履行循环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义务为出发点,遵循环境与资源整体性规律、生态规律等自然规律,整合、创新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反思环境管理权。国家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是国家享有环境管理权的前提,《环境保护法》强调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创新环保靠政府、政府靠公众的运作机制。
环境保护法 公民义务 环境管理权
田其云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211-1215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