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限期治理的性质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治理已经产生的严重污染,恢复受损害的环境,从这个层面来看,它是一种补救性的制度。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则需要一定的工具(机制)。目前,人们主要是从限期治理运作过程本身(技术层面)去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即限期治理制度主要是行政管制性质的。但是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在技术层面之上限期治理的性质,试图纠正人们对限期治理的认识偏差。文章第二部分则指出,为了更为有效的实现限期治理的目的,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市场化要求,在限期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把它改造为一种行政引导加市场作用的混合性质的制度。

环境保护 补救性机制 行政管制 市场机制

张雪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

国内会议

2007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1485-1490

2007-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