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之若干思考
198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对其进行重大修改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学界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主要是该法分则的修改)提出了诸多建议和意见,然而,重新确立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修改该法的关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存在着严重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原则、科学原则以及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兼顾各种价值的统一”的观念,提出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构想来取代现行的对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的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律制度 生态价值
曹明德 王良海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5
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