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
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审判实践在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上也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立法上和司法中的这种选择反映了对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中外学者也对这种合理性做过反复的论证。然而,立法和司法实践本身无法说明自身所“合”的理是什么,学者们的论证也没有对这种理给出无懈可击的论证。对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本文在继续以往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的思考的基础上,提出环境责任的“原罪”说。
环境责任 环境侵权 归责原则
徐祥民 吕霞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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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