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之我见

生态环境保护是造福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导致了物种和种群数量的减少,尤其是对一些数量少、价值高、有特殊用途的生物种类的掠夺性开发,已使许多物种的个体数量明显减少,甚至导致物种的消失。应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以实现该区域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生物多样性 法律保护 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

张树兴 李希昆

国内会议

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武汉

中文

1-5

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