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湿地保护的立法原则
湿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我国占有世界1/10的湿地资源,总面积达6600万公顷,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国际重要湿地21块,总面积303万公顷。与森林、耕地和海洋一样,湿地具有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改善气候、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湿地是天然的蓄水库,又是众多野生动物特别是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越冬地,它还可以给人类提供水和食物,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被称为“生命的摇篮”、“地球之肾”和“鸟的乐园”。尤其是在环境权日益引起重视的今天,湿地的多种功能和综合价值仍未被公众以及管理者认知,湿地被认为是荒地,各类湿地资源成为原始性开发利用的对象,而立法上对湿地的保护却又显得苍白无力。对于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不便追究其责任,因此,加强湿地保护立法成为我国政府保护湿地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湿地保护立法的原则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一些湿地立法的基础问题。
湿地保护 湿地资源 环境保护 立法原则
蒋兰香
国内会议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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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