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存在内固定伤残程度鉴定时机的探讨

在民事赔偿中,常常会涉及伤残程度的鉴定,而鉴定时机的不同,往往会导致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的不同,尤其是体内存在内固定物件,更容易出现完全不同的鉴定意见。本文从伤者存在内固定物伤残程度鉴定的现状、出现原因等作初浅的分析,并结合实际,就如何把握好该类案件的鉴定时机进行探讨。

民事赔偿 内固定伤残程度 鉴定时机 法医鉴定

胡丰涵 陆纯明

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司法鉴定所,江苏 南通 226006

国内会议

2009年全国法医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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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3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