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四肢长骨骨折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简称《标准》”将肢体丧失功能定义为因事故损伤所致三大关节功能的丧失。以肢体三大关节各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再将它的积相加,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笔者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常常遇到四肢长骨非关节部位较严重骨折却无法适用本标准相应条款加以评定,对损伤当事人显失公平。现根据3个典型案例,就交通事故致四肢长骨骨折伤残评定进行浅谈。
道路交通事故 四肢长骨骨折 伤残评定 司法实践
王立新 张运楼 于国红 戚莉群
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1100 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浙江 杭州 311100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142-143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