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交通工具杀妻诈保案1例
本文介绍了1例利用交通工具杀妻诈保案的检验。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使犯罪分子的动机具有一定的隐密性,给侦查破案造成困难,现将此案报道如下,此案通过尸体检验及现场勘验情况,可以明确死者系因交通工具损伤致死。此案作案目的是为了诈保,具有一定的隐密性,在技术人员检验鉴定中容易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案。通过此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业务时,对较大保额的,承保时,能否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证明,对没有条件而投保险的,要拒保,对此类案件的发生可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交通工具 犯罪主体 诈骗保险案件 尸体检验
黄文斌 彭东兵 倪巍 涂有水
南昌市公安局 交管局,江西 南昌 330006 南昌市公安局刑科所,江西 南昌 330008 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江西 南昌 330000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247-248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