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完成”的标准——以一起村民诉化工厂案的实地调查为例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这有利于维护原告的权益,但原告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仍然是成败的关键。如果要求原告就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举出确凿的法定证据,原告实际上无法完成举证。因此,为公正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应当降低原告“完成举证责任”的标准——只要原告提供污染损害的经验观察即可,在此基础上,应当由法官形成自由心证来确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有无。
环境污染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自由心证
李彩虹
河海大学社会学系,江苏 南京 210098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593-598
2009-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