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引导眼科实习护生履行护理行为告知义务

患者有知情、同意和自由选择的权利。护士在实施护理行为前,有向患者履行告知的义务。护士有责任向患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健康信息。本文探讨了如何引导眼科实习护生理解、掌握护理行为告知义务概念,并能够主动实施护理行为告知方法。

眼科护理 实习护生 护理行为告知义务 职业道德

苏京怀 王雅静 王冬焱 王彩霞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国内会议

吉林省护理学会护理教育分会第十一次学术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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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87

200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