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基于人权中的基本生存权而获得,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应以社会保险为主。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二元经济结构政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已形成并渐趋成熟,但农村社会保险还刚刚开始。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险立法层次还很低,更多以政策和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下导致农村社会保险的推行很不系统、不稳定和不统一,因此农村社会保险的建设首先应从法制建设开始,应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法,具体包括立法原则,保险险种,被保险对象(投保人范围),保险资金筹集,保险机构设置,保险资金运营和管理,法律责任。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总则指导下,各地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情况再具体规定不同险种的缴费比例,给付形式等地方性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法制建设 社会保障权 资金筹集 机构设置 资金管理 缴费比例

秦康美 何新容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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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1799

2008-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