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将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提供服务纳入GATS——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启示

基于对GATS第一条第2款(d)、《GATS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附录》第1款,以及成员方具体承诺的分析,得出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提供服务是否属于GATS框架下的自然人流动尚属一个不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会减损GATS的可预见性,因此,应将这个问题确定下来。确定存在两个方向,一是排除,一是纳入。将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排除出GATS,是低效的,且存在操作难度。而将自然人纳入GATS对于增进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整体福利都是有益的。因此,有必要将这种服务提供模式纳入GATS。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将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纳入自然人流动的范围,对其有关规定体现在协定第十章、附件十一以及双方关于技术工人有关问题的换文之中。基于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启示,将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提供服务纳入GATS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通过对GATS进行法律解释,或丰富《GATS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附录》,将其纳入GATS的一般规则中。另一方面,将其纳入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成员方应列出准予其他成员方自然人临时雇佣入境的职业清单,但可对其定期审议。

自然人流动 临时雇佣入境 服务贸易 职业清单 自由贸易协定

李琴

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国内会议

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武汉

中文

13-18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