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与WTO争端管辖权:竞合与选择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该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成员间的争端,然而CAFTA的成员除老挝、越南、柬埔寨均为WTO成员,这就意味着WTO对CAFTA大部分成员间的争端也具有管辖权。WTO和C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的费用,当事方对争端的控制程度、适用法律,上诉、争端解决的时限、执行措施的力度等方面各有优缺点。中国在涉讼时应立足于其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定位,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同时,结合案件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决定诉讼场所。
CAFTA WTO争端 管辖权 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适用法律
吴雪燕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315-320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